苏财购〔2015〕31号
省级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严格执行“无预算、超预算不采购”规定,对未按规定编报、调整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省财政厅预算管理业务处室不审核、集中采购机构不采购、国库支付部门不支付。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可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但需由保密部门认定,并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责任。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不得将本单位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建立内控机制。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要求,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等。采购人应加强需求研究,采购项目需求须采购人书面确认。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应由单位书面授权,采购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等法律文件应在单位内进行合法性审核。
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规范填写政府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二、规范操作,建立透明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严格计划管理。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实施采购的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用款计划保持一致。采购人调整实施计划应及时重新备案,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先履行预算调整手续。
严格审批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前书面报省财政厅核准。省财政厅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核准条件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不符合核准条件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通知修改补充。
规范代理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责。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规范采购流程,保存完整的采购文件资料。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规范专家抽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
合理确定资格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和《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规范项目评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在预算执行中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相关规定,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强制采购品目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非强制采购品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加强合同管理。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人签章。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强化验收管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推进公开,建立阳光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
项目信息公开。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文件公开。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中标、成交结果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
(2)货物类采购项目,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等;工程类采购项目,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等;
采购合同公开。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验收结果公开。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监管,建立严格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强化日常监管。省财政厅将依法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具体方式包括:组织专项检查;定期抽检中标(成交)项目;不定期检查采购人、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情况等。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建设信用体系。省财政厅将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以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标准;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和公示制度,对违法失信的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省财政厅将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省财政厅将依法实施惩戒。
今后,国家和省新出台专项政策,按有关要求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